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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制服意見稿

發布時間: 2021-06-16 21:06:55

『壹』 不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可直接向法院起訴嗎

不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處理意見可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法》
第三十一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之間就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發生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三條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貳』 檢察院和法院的區別是什麼

簡單來講檢察院是法律監督機關,法院是審判機關。

一、法院和檢察院的區別

1、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同時也是公訴案件的審查起訴機關。

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批准逮捕,其自偵案件的偵查,以及審查起訴,和所有公訴案件的提起公訴與出庭作控方。

2、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依法行使審判權,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審判。

法院與上級法院之間是審判監督關系,不是檢察院之間的領導關系。

3、法院與檢察院的主要聯系是檢察院有權依法監督法院的審判過程,並對法院的違法審判有權提出糾紛意見與提出抗訴等。

4、在刑事公訴案件中,檢察院和法院以及公安是分工協作,互相配合,互相監督的關系。

如果認為要起訴就把所有案卷資料移送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核後決定起訴。

(2)法官制服意見稿擴展閱讀:

檢察院是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這種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檢察機關上下級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系及其集中統一的特點,這與人民法院上下級之間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有顯著不同。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檢察機關必須一體化,必須具有很強的集中統一性。

人民檢察院通過行使國家檢察權來完成自己的任務。

它對於危害國家安全案、危害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檢察權;

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支持公訴;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各級人民檢察院都是與各級人民法院相對應而設置的,以便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案。

同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一樣,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而對於任何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叄』 對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意見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嗎

可以的。

違法嫌疑人或者受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鑒定。申請重新鑒定以一次為限。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3)法官制服意見稿擴展閱讀

重新鑒定的法律依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

(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肆』 對省高院的判決不服,是繼續申訴還是抗訴

視情況而定,對於民事案件,如果省高院的判決是一審判決,則可以向最高院上訴,如果是二審判決,則只能申訴。另外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4)法官制服意見稿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伍』 對於再審不服的民事案件向法院提出督察建議後是否還可以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

可以向檢察院申請抗訴,但一般很難再扳過來!

『陸』 人民法院的組織結構

中國的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分為四級,即設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並設軍事、鐵路、水運等專門人民法院。中國的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轄區的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直轄市內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省、自治區轄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和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是我國統一審判體系——人民法院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它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同行使國家的審判權。

專門人民法院與地方法院的區別主要在於如下幾個方面:

(1)專門人民法院是按特定的組織或特定范圍的案件建立的審判機關,而地方人民法院是按照行政區劃建立的審判機關。

(2)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具有專門性,即專門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案件的性質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具有特定的約束。

(3)專門人民法院的產生及其人員的任免不同於地方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院長並不是經過人大選舉產生的,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同中央軍事委員會任命的。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森林法院、農墾法院、石油法院等。

軍事法院是基於軍隊的體制和作戰任務的特殊性而設立的。其具體任務是通過審判危害國家與損害國防力量的犯罪分子,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國家法制和軍隊秩序,鞏固部隊戰鬥力,維護軍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打擊敵人,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民,宣傳社會主義法制是軍事法院的基本職能。

軍事法院分設三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各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的軍事法院;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

軍事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1人;兩個審判庭,各設庭長1人、副庭長1人,審判員和書記員若干。大軍區、軍兵種級單位軍事法院和兵團、軍級單位的法院,均設院長1人和審判員、書記員若幹人。

各級軍事法院均設立審判委員會。其任務是討論研究重大或疑難案件及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審判委員會會議由院長主持,本級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亦可列席會議。

軍事法院的管轄范圍,僅限於受理特定的刑事案件,即:現役軍人的刑事案;軍隊在編職工的刑事案;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審判的刑事案件。

海事法院管轄第一審海事案件和海商案件,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各海事法院判決或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下設海事審判庭、海商審判庭及研究室和辦公機構。海事法院設院長1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若干。海事法院院長由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審判委員會委員,由海事法院院長提請所在地的市人大常委會任免。

鐵路運輸法院分設兩級,即鐵路管理局中級鐵路運輸法院和鐵路管理分局基層鐵路運輸法院。中級鐵路運輸法院的審判活動受所在地高級人民法院監督。

鐵路運輸法院院長由所在地人大常委會主任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任免,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由院長提請所在地人大常委會任免。

鐵路法院內設刑事法庭、經濟法庭和民事法庭。其管轄范圍為:第一,發生在鐵路運輸線上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二,鐵路局在編職工的民事、刑事案件;第三,與鐵路運輸部門有直接關系的經濟糾紛案。

森林法院的任務是保護森林,審理破壞森林資源案件、嚴重責任事故案件及涉外案件。

基層森林法院一般設置在某些特定林區的一些林業局(包括木材水運局)的所在地;在地區(盟)林業管理局所在地或國有森林集中連片地區設立森林中級法院。

『柒』 不服省高院的再審民事裁定,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抗訴嗎,

判決已經生效,可以向省檢察院申請再審抗訴,或者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有這樣一段話:「我們認為,對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後當事人能否繼續申訴再審的問題,即使目前司法解釋沒有規定,在司法實踐中按申訴處理,更符合程序要求。該問題是今後需要通過司法實踐進一步深入研究和完善的問題。」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期間,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再審。申請再審人提出的具體再審請求應納入審理范圍。

第二十七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十八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影響程度以及案件參與人等情況,決定是否指定再審。需要指定再審的,應當考慮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審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序審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捌』 我不服最高法院的不符合重審的意見該怎麼

什麼叫「不符合重審」?是不是你申請再審,最高法院認為你的再審申請不符合再審的條件,駁回了你的再審申請?如果最高人民法院都認為不能再審,你可以向試試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

『玖』 不服二審法院的判決,申請抗訴的期限為多長

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民事申請再審的期限,接到判決或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復請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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